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及法律规定

慈溪刑事律师 2025-0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在建筑物其他业主有事务需要决定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建筑物内的业主对于管理活动有关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包括:(一)改建、重建建筑物;(二)改变建筑物的利用性质;(三)利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四)设立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事项;(五)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第二,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利用性质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第三,对于属于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第四,不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能的情况下,由双数以上的业主代表联名提出或者由物权列表示的其他方式提议召集业主大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第一条建筑物内的业主对于管理活动有关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包括:(一)改建、重建建筑物;(二)改变建筑物的利用性质;(三)利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四)设立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事项;(五)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第二条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利用性质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第三条对于属于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第四条不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能的情况下,由双数以上的业主代表联名提出或者由物权列表示的其他方式提议召集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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